《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得正,則不自失矣。
六三,比之匪人。陰柔不中正,承、乘、應皆陰,所比皆非其人之象。其占大凶,不言可知。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六四,外比之,貞吉。以柔居柔,外比九五,為得其正,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則正而吉矣。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一陽居尊,剛健中正,卦之群陰皆來比己,顯其比而無私,如天子不合圍,開一面之網,來者不拒,去者不追。故為用三驅失前禽,而邑人不誡之象。蓋雖私屬,亦喻上意,不相警備以求必得也。凡此皆吉之道,占者如是,則吉也。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舍,音捨。由上之德使不偏也。
上六,比之無首,凶。陰柔居上,無以比下,凶之道也,故為無首之象,而其占則凶也。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以上下之象言之,則為無首,以終始之象言之,則為無終,無首則無終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