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赋税是例外地轻的,在武帝以前只有四项。一是田租:自景帝以后确定为三十税一。二是算赋和口赋:每人从十五岁至五十六岁年纳百二十钱,商人与奴婢加倍,这叫做算赋;每人从三岁至十四岁,年纳二十钱,这叫做口赋。三是郡国收来贡给皇帝的献费:每人年纳六十三钱。四是市租:专为工商人而设的。这些赋税当中,只有口赋武帝加增了三钱,其余的他不曾加增过分文。此外他只添了两种新税,一是舟车税:民有的轺(小车)车纳一算(百二十钱),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一算。二是工商的货物税:商家的货品,抽价值的百分之六(缗钱二千而一算),工业的出品减半,这叫做“算缗钱”(货物的价值听纳税者自己报告,报不实或匿不报的,罚戍边一年,财产没收,告发的赏给没收财产的一半,这叫做“告缗”)。无论当时悭吝的商人怎样叫苦连天(据说当时中产以上的商人大抵因“告缗”破家),这两种新税总不能算什么“横征暴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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