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把给予这位员工一定的试用期或者改进绩效的最后期限,作为解雇前的最后手段?曾经有一位经理告诉他的一名员工,如果他在30天内仍然不能完成自己的工作项目,就必须走人。结果该员工在期限内完成了任务。所以,要确保给予员工足够的改进时间。
是否寻找解雇之外的其他方法?你犯了录用某位员工的错误,并不意味该员工不能有效地完成其他工作。该雇员不适合这项工作,可能是他绩效低劣的真正原因。因此,可以考虑重新评估该员工的才能、动力和兴趣。也许工作可以重新设计,也许在你的领域内有其他更能发挥该员工才能的工作。
假设你已经不止一次直言不讳地把工作绩效低劣的情况反馈给员工,指导他如何改进,为他确立具体的绩效目标,记录他未能改进绩效的情况,而且考虑过不解雇的解决方法,然而都无济于事,那么,你的最终选择是解雇他。
经理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解雇员工,都是一件最令人忧虑和烦恼,却又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令人烦恼的因素多种多样,你不仅夺走了这位员工的生活来源,而且,你这么做会影响组织中的其他成员,包括你最想留住的员工。
重要的是时刻牢记你的目标:消除糟糕的表现和行为。在有效地惩戒员工或者采取纠正措施之前,你必须表明你真诚地关心他的成功。考核程序对事不对人,是基于“目标推动行为,结果维系行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