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年3月,袁世凯成立了天津府高等审判分厅、天津县地方审判厅,府县合设检事(检察)局,天津城乡分设乡谳处四所,同时,将原衙门的捕役改为司法警察。从制度架构上完成了司法体制的现代转型,天津成为全国改革司法的实验地。新的审判制度的建立、完善与发展,是对旧的行政、司法合一制度的历史性革命。④
在审判厅成立之前,天津海关道署设有发审公堂一所,专门审理外国人控诉中国人的案件。这个附属于行政机关的发审公所往往袒护洋商,欺压国人。袁世凯果断地撤销了这个发审公堂。举凡中外诉讼一律经检察厅与审判厅受理,并且决定除重大案件外,外国领事馆官员不得观审①,避免了司法权沦入上海会审公廨般的尴尬地位。
显然,现代司法体制首先在天津地方建构,并非取决于清王朝的朝令夕就,实际上,在朝廷正式推行官制改革之前,袁世凯已经在直隶地区率先做了必要的政体变革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