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尔泰的话提醒我们,宽容要求我们对其他人的态度,必须根据特殊的权利和保护来理解。他提到了言论的权利,但这只是一个例子。他者有权平等地为非正式的政治贡献力量,也有为正式的政治贡献力量的权利,这种模糊认识可以通过列举特殊的权利来使之明确化,例如言论权,通过人们的行为来举例,通过特殊形式的官方支持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得到承认。在这里,我们必须对这种支持做出详细说明,是没有任何生活方式能够要求得到这种支持,例如仅仅因为一个人不赞成就对其他人实施禁止。这些详细说明赋予了宽容态度更为明确的内容,并使之更易于维持。人们应该承认(或者说我相信),其他人也有这些特殊权利,因此不必理会人们对他们的话是如何的反感。这一步骤减少了我早先所说的宽容态度的模糊性,但是把更为正式的权利的不确定性留给了我们。遗留下来的这种不确定性包含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概念上的。为了赋予宽容的理念以内容并使之易于维持,虽然某些对权利的详细说明、对范例的限制和拥护都是必要的,但是宽容理念绝不能完全用任何特殊的权利和限制性制度来证明,例如自由言论和结社的权利、隐私权、自由进行宗教活动的权利(但都是非政府的),现在它们在美国都得到了认可。许多不同的权利制度也为人们所接受,但没有一个是理想中的。因此,每一种制度都要时常应对挑战,并进行修正。我所说的宽容精神是某种精神的一部分,它引导我们接受上面的制度,并在修正过程中指导着我们。要确切地说清楚这种精神是什么比较困难,但我认为它是调和精神的一部分,是一种寻找其他人(所有达到“公民伙伴”关系的人都包含在内)都应该接受的权利制度的欲望。我怀疑,在我自己对待公立学校中的祈祷和我们自己立场的态度中,所缺乏的正是这种精神。我需要问问自己调和的问题:严格地避免牵涉到宗教是我能接受的唯一可接受的政策吗?或者,在世俗主义和许多不同的宗教信仰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其他形式的妥协呢,我是否乐意思考这些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