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结束回到学校后 却被告知原来的岗位已经没有了 并被安排去做保洁? 昨天,一名女教师的遭遇 登上了微博热搜,引发关注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谢某于2014年5月12日加入某小学,担任教师职务,并与学校签署了正式的聘用合同。然而,在2020年底,因个人生育原因,谢某向学校提出了产假及哺乳假的申请,产假结束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而哺乳假则于2021年9月7日终止。 产假结束后,谢某向学校递交了返岗申请,期望能够继续履行教师的职责。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学校以暂无教师岗位为由,提出将谢某调往校园门卫及清洁工岗位。对此安排,谢某坚决表示不同意,因此在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期间,她并未到校出勤。 就在此期间,2021年6月15日,谢某收到了某小学发出的《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10日到期,并且学校决定不再续签。 面对这一情况,谢某选择了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拖欠的工资。 此案经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法院判定某小学应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8381.35元及拖欠的工资5165.5元。然而,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于是案件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二审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某小学在谢某哺乳期未满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于谢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给予了支持。鉴于谢某在某小学工作了7年零2个月,且其产假前的平均工资为3892.09元/月,故某小学应支付谢某相应的赔偿金。 至于拖欠的工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谢某在产假结束后未出勤,但这是由于学校未能合理安排其教师岗位所致。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考虑到谢某在一段时间内确未提供劳动,法院对工资差额进行了酌定。 许多网友都觉得 学校的做法:太离谱! 还有不少人在评论区表示 自己也有类似的经历…… 要知道,用人单位可以使小手段,但法律会对此说不!法律明确规定要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包括男女平等就业权益、劳动关系保护权益、孕期保护权益、产假及哺乳期保护权益,都有法律保护伞为女职工撑腰。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如果遭遇职场歧视,不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综合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极目新闻 来源:上海新闻广播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