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有研究者提出,要进一步健全民办义务教育外部监督机制。与公办中小学一样,民办学校也要接受监督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并将其作为民办学校考评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这样,民办学校才能进一步得到社会、家长和学生的认可,也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加强内部管理。“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监督评估是民办学校的建校之根,社会对民办学校的监督评估则是民办学校的生存之本”。[18]相对于公办中小学,我国民办教育监督评估明显滞后。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但就实施情况来看,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对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做得还不到位,社会中介更多地扮演了民办学校“吹鼓手”的角色,真正从民办学校发展角度出发,合法的、专家型的社会督导团体还没有出现。社会监督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升学率标准”比公办学校更为明显、露骨。厉以宁指出,国家要对民办学校收费有所规范,应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19]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外部监督机制,规范、引导民办义务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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