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威在其作为一个民主机构的学校概念中认为:就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而言,这种在实现利益过程中的参与本身就是有伦理的行为,而且,它们之间的联系就像子集和元素那样紧密。他不仅认为教育是为民主生活作适宜的准备,而且还建构了一套民主内化于这种准备过程中的教育理论。教育过程不仅因此成为实现可能的伦理目标的工具,而且其本身就是目标或伦理准则,他主张:“一个民主的社会必须具有其一贯的理想,允许理性的自由以及多样化的才能与兴趣在教育方法中的运用。”[4]正是这种为社会各个成员的共同努力提供着眼点以及为个体的发展提供公平条件的学校概念,不仅满足作为社会机构的学校的伦理标准,而且说明教育过程本身实际上就是一种伦理行为。
从他早期的一部书《学校与社会》到以后几十年的丰富著作里,可以看到,杜威不断地探索学校教育与美国民主主义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讲,他想创造“一种完整的、生气勃勃的自由主义教育、用以适应一种民主的社会”。[5]他认为仅有师生之间密切相互作用的教育概念过于狭隘,应以一种广义的教育概念取代它。而这种广义教育概念则意味着“通过学校机构,社会将它所成就的一切都交与其未来的成员来安排”。[6]。这种文化的传播揭示了社会对于个体儿童及其本身未来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