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工业的合作组织
从上面的分析看去,如果在作坊工业的形式中去引入新技术,对于乡土经济不但无益,甚至可以有害,因为新技术将加速上述的土地集中过程,形成更悬殊的贫富鸿沟。如果想从家庭工业的形式中入手改良,组织散漫,制造单位太小,能做的工作极少。所以我们如果要复兴乡土工业,在组织上不能不运用新的形式。我在上篇所述乡土工业的要素中曾写下第三点:“这种工业的所有权是属于参加这工业的农民的,所以应当是合作性质的。”
我在玉溪研究织布业的时候,曾看到家庭工业自身演化成富于剥削性的布庄散集制度,因而想到如果布庄的所有权属于生产者时,生产者被剥削的情形就可以取消,同时却解决了家庭工业在购备原料,整理原料和运销成品中分别经营的困难。这里我又记起了江苏太湖沿岸一带乡村中育蚕合作社的情形来。远在20年前,江苏省立女子蚕业学校为了推广现代的育蚕技术,曾在这地区成立那种合作社。由育蚕的农家自行组织合作社去接受蚕校推广部的指导。推广部把特制的蚕种批发给合作社,在村子里选定适当房屋,培育稚蚕,称“稚蚕公育”,指导员可以依科学方法处理室内的环境,保证稚蚕的康健发育。经过了一定时期,然后在指导下分发到各家去培育。结成了蚕茧,再集合烘干杀蛹,合作运销——在经营上和玉溪的布业有相同之点,不同的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所得的利益。布庄散集制下,生产者成了工资劳动者,而在育蚕合作社中,生产者却是整个生产过程的主体,蚕校的推广部是一个服务机关。这一点不同在经济组织上却十分重要,因为合作社的方式保证了生产者获得全部利益的权利,取消了剥削成分。